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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出臺 騙購將被追回住房 |
(2006-1-12 11:41:10) 有位讀者讀過此文 來源:甘肅日報/西部商報 打印本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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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從甘肅省建設工作會上獲悉,《甘肅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日前出臺。
以60~80平方米中小套型為主
根據《辦法》,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以中小套型為主。中套面積為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為60平方米左右,有條件的市縣可以適當放寬,但最高不能超過20%,中小套型比例不能低于80%。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fā)。
申請者職稱不再是考慮條件
申請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房不再將申請人職級、職稱作為考慮條件。根據《辦法》凡具有當地城鎮(zhèn)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住房控制標準下限的住房困難家庭;屬中低收入家庭,按照市、縣統(tǒng)計局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數作為基數,家庭年收入在此以下的為中低收入家庭,符合上述條件的城鎮(zhèn)房屋被拆遷人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將優(yōu)先。
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持家庭戶口本、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和住房證明(職工住房情況登記表)以及市、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向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住房公積金貸款可達20年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yè)銀行申請貸款。用于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yōu)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fā)放。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可達20萬元,最長期限可達20年。
購買適用房一年后方可出售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準文件選購一套與核準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加上原有住房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住房控制標準上限,購買面積加上原住房面積在控制標準以內的,按微利價購買;購買面積加上原住房面積超過控制標準的部分按市場價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證至少一年以后,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
對騙購者可行政處分
凡已經享受房改政策購房、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了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fā)。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買人按市場價補足房款,并可申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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